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按要求散发、张贴、张挂宣传品、标语,或者期满后未及时清除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