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信息发布人不遵守信息发布栏(屏)管理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并按每处五十元,最高不超过五千元处以罚款;对指使涂写、刻画、张贴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指使散发小广告、小卡片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