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遵守有关经营管理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涉嫌无证(照)经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以机动车为工具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活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