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园区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建设垃圾处理场。建设垃圾处理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标准。

垃圾处理场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垃圾进行处理。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