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未按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后重新验收。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