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扩建、小区建设以及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和设施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已建成的小区及大型公共建筑或场所,没有按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环境卫生设施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组织建设或改造。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