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科研单位、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以及含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将其混入生活垃圾或者任意堆放、倾倒、焚烧。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