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从事经营性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和个人需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取得相关证照。

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