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景观灯光规划要求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以及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完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启闭景观灯光设施。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