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景观灯光规划要求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以及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完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启闭景观灯光设施。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