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城市道路两侧的单位、居民楼院或者其他场地,应当按照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或者花坛、草坪等分界。因建设等特殊需要设置实体围墙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装饰、彩化。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