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户外设立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屏)、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设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清洗、更换、修复。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