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临时施工等特殊需要,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