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临时施工等特殊需要,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