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临街建筑物的露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危害安全或有碍市容的物品。

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及绿化带中晾晒、吊挂物品。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