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临街建筑物的露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危害安全或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及绿化带中晾晒、吊挂物品。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