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的监督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履行工作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