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