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依据前款规定应受到处罚的个人,可以申请参加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