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加强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和引导,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居(村)民生活垃圾分类的意识;支持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激励机制,调动居(村)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积极性;

(二)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

(三)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分类计价的原则,逐步建立差别化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考核制度,并纳入政府工作实绩考核体系;

(五)建立可回收物信息服务平台,公开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相关信息及交易目录等内容,制定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扶持政策,引导、支持企业回收、利用低值可回收物,提高可回收物的回收率。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