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开展日常巡查,引导、督促单位和个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告、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二)可以招募督导员、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区工作者对生活垃圾分类入户宣传、指导;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分类规定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
(三)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汇总辖区内管理责任人报送的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协调解决因确定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发生的争议。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