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发现接收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收集运输单位进行分拣;收集运输单位拒绝分拣的,处置单位可以拒收,并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