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处置与资源化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发现接收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收集运输单位进行分拣;收集运输单位拒绝分拣的,处置单位可以拒收,并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