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规定的,应当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所交运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其进行分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拒绝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