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因素,配备相应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生活垃圾类别标志、标示的密闭专用运输车辆;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进行分类收集运输,禁止混装混运;
(三)确定收集运输作业时间,应当考虑噪声扰民、城市交通高峰期等因素;
(四)按照规定将分类垃圾运输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场所;
(五)不得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堆放、分拣生活垃圾;
(六)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及时报送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七)建设在线监控系统,并将信息传送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
(八)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操作规程等规定。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