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建设或者生产中发现与工业遗产有紧密联系的设施设备,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