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工业遗产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实施建设工程的,应当遵守工业遗产保护规定,不得危害工业遗产安全、破坏历史风貌和环境风貌。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