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工业遗产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实施建设工程的,应当遵守工业遗产保护规定,不得危害工业遗产安全、破坏历史风貌和环境风貌。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