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尚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工业遗产保护单位,在妥善保护的前提下,可以继续进行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工业遗产保护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建设工程等作业的,应当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并保证工业遗产的安全。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