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尚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工业遗产保护单位,在妥善保护的前提下,可以继续进行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工业遗产保护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建设工程等作业的,应当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并保证工业遗产的安全。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