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一条有效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应当建立完备的遗产档案,记录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保护、遗存收集、维护修缮、发展利用、资助支持等情况,收藏相关资料并存档。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