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条有效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者指定专人监测遗产的保存状况,划定保护范围,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持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确保核心物项不被破坏。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