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河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预防和控制河流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列入国家、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等与本单位相关的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