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机关、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普及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水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全民参与水环境保护。

公民应当树立水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自觉履行保护水环境的义务。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