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河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河流水环境保护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河流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河流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者未完成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约谈该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考核结果、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