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河流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评估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

造成河流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