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河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风险防范与事故应对第四十六条已修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河流水污染事故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河流,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调查和环境监测,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建立河流水污染事故应急联动和会商机制,及时沟通事故应对和处置信息。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