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河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严禁违法侵占、围垦河道。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岸线乱占滥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开展清理整治。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清淤疏浚、闸坝、泵站、排污通道等水工程建设,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建设可能对河流水环境造成影响的,应当制定防治措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将施工计划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河道整治疏浚底泥消纳应当安全处置。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