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河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放牧、狩猎、烧荒,乡(镇)、村级河长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河道进行日常巡查,做好巡查记录,留存现场照片、录像等信息资料,发现上述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造成生态破坏的应当及时采取恢复或重建措施。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