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河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态治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有关主管部门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湿地修复、生态保护带建设等措施,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治理,保护和修复水生态系统,建设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宜居环境,实现水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民生保障和谐发展。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