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沿河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屯垃圾清运管护长效机制,持续开展河道垃圾清理。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或者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可能导致水污染的化学品等物品。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