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河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应当依法向排污口设置审批部门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入河排污口应当按相关要求设置标志牌并建立档案。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沟渠,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者容器,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