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河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条已修改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港口、码头应当安排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不得拒绝接收船舶移送的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污染物、废弃物。船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废弃物,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应当交由接收设施处理。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