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河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规划开发利用水产资源,推广标准化水产养殖技术,科学确定辖区内水产养殖范围、规模、品种、密度和方式,推动水产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预防和减少水产养殖污染水环境。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科学合理使用饵料、药物,防止造成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