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建设,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改善河流水质。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