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河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建设,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改善河流水质。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