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河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垃圾收集与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应当对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