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河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建设辖区垃圾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完善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在农村集中居民点设置专门设施,集中收集、清运垃圾等固体废物,实施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处置,推动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防止生活垃圾污染河流水环境。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