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河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检修及防汛等污水强排,可能对河流水环境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推进污水收集系统水质监控设施建设。鼓励因地制宜建设调蓄设施、净化设施,减少溢流造成水环境污染。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