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建立统一的水环境质量信息共享平台。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网络等方式依法公开水环境信息,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水污染事故、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以及相关的应急预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情况等与水环境保护相关的信息。

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支持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