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旅广电、林业草原等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