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管理宣传教育,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对在河道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