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