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因城市建设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填堵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的建设单位,未按照经批准的替代补偿措施进行等效等量补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