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未及时将施工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