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因整治疏浚河道、航道和涉水工程产生的砂石,需经营销售的,按经营性采砂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经营管理;需综合利用的,按照河道采砂进行管理,办理采砂许可证。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