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采砂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对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可按自然年或者水文年为周期发放。河道采砂许可期限不得超出河道采砂权出让期限。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私自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禁采区、禁采期、临时禁采期以及河道采砂许可等信息,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